关于印发青岛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8-28
编 号:青政办字〔2015〕7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73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9日
青岛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事件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7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
2.3成员单位8
3.监测预测10
3.1预防10
3.2监测10
3.3预测10
4.预警11
4.1预警分级11
4.2预警发布11
4.3预警响应11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2
5.信息报告12
5.1报告责任主体12
5.2报告时限和程序13
5.3报告内容13
6.应急处置14
6.1先期处置14
6.2分级响应15
6.3指挥与协调15
6.4现场指挥部16
6.5应急处置18
6.6扩大响应23
6.7应急联动23
6.8社会动员23
6.9应急结束23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3
8.恢复与重建24
8.1善后处置24
8.2保险24
8.3总结评估24
8.4恢复重建25
9.应急保障25
9.1队伍保障25
9.2通信保障25
9.3交通保障25
9.4治安保障26
9.5卫生保障26
9.6经费保障26
10.宣教培训和演练26
10.1宣教培训26
10.2应急演练27
11.责任追究27
12.附则28
12.1预案制定28
12.2预案修订28
12.3预案实施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青岛市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青岛市旅游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高尔夫和游艇俱乐部等旅游企业在从事组织和接待境内外游客活动中,因各类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自助互救,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旅游活动涵盖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风险,其中“行”的风险最大,特别是旅游包车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食用不安全食品或不适应沿海特色食品容易造成游客群体性食物中毒;7月至11月台风季节,游客下海和乘坐游艇存在溺水的风险;海底世界、极地海洋世界、大型酒店、大型节庆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易发生群体性踩踏等社会安全事件,都会对游客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
1.6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旅游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旅游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造成1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2较大旅游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旅游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下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3重大旅游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旅游安全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4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食物中毒危害特别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处置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对接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职责参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或参与突发旅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旅游团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为应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提供防御气象灾害的决策依据。
市政府台办: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工作。
市政府外办: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及涉港、涉澳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负担的必要的救援与处置经费。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口岸办、青岛海关、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等单位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及时转发相关单位,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下列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确定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1)市气象、国土资源房管、地震等部门发布预警的;
(2)国内旅游城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的;
(3)国家旅游局发布境外旅游预警的。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收集汇总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态进行会商研判。
(3)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处置准备工作,检查、补充物资设备。
(4)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通过报纸、网络等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6)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视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7)不定期调度、汇总、上报信息。
(8)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分别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亦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12301。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外办及市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排查危险因素及控制危险源,依法保护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6.2分级响应
(1)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对于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3)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及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旅游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传染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专家组:由市旅游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旅游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旅游局等组成,协助旅行社安排团队其他客人休息和完成后续行程。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旅游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做好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旅游局、市审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由市、区(市)财政分级负担保障。
涉外协调组:由市政府外办牵头,协助联系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港、澳特区政府驻京办;由市政府台办牵头,指导和联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游客。
事故调查组:市旅游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等组成,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
6.5应急处置
6.5.1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当自然灾害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驾驶员、导游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争取救援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组团社、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旅游局报告情况。由旅行社立即通知保险机构赴现场取证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积极配合事发地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报告。
市旅游局要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处理有关事宜;及时向旅游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协调及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并视情组织检查、巡视和警示。
6.5.2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1)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随团驾驶员、导游(领队)要在第一时间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警,如有人员伤亡要拨打120请求救援,并积极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同时立即向组团社报告情况。
组团社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旅游局报告,并立即通知保险机构赴现场取证处置。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助以及其他事项处置。
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事发地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报告。
(2)乘坐游艇进行海上游览或在海水浴场游泳发生意外引发的旅游团队中游客伤亡事件应急处置
随团导游(领队)应在第一时间向组团社和地接社报告,并在现场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和相关游客安抚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组团社和地接社分别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旅游局报告,并立即通知保险机构赴现场取证处置。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助以及其他事项处置。
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报告。
6.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组团社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出的安排,并协助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旅游局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旅游团队住宿饭店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工作。根据防控需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就地隔离观察的意见后,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市旅游局及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旅游局按照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向团队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市旅游局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报告。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组织游客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市旅游局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报告。
6.5.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
(1)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后,要立即向接待旅游企业报告,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由接待旅游企业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或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外办或市政府台办协助处理。
(2)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属地化”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6.5.5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组团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市旅游局在必要时应协调及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并视情组织检查、巡视和警示。
市旅游局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报告。
6.6扩大响应
如果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城市政府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善后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群众生活工作秩序。
区(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旅游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
8.2保险
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3总结评估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事件的后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4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影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市旅游局负责组建本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市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做好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9.2通信保障
市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3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机关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全面做好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保障。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每年组织全市行业相关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及应急培训。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各旅游企业要经常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做好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情况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