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9-24
编 号:青政办字〔2015〕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3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青岛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事件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粮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7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
2.3应急工作组9
2.4成员单位10
3.监测预测12
3.1监测13
3.2预测13
4.预警13
4.1预警支持系统13
4.2预警分级14
4.3预警发布14
4.4预警响应14
4.5预警变更与解除15
5.信息报告15
6.应急处置16
6.1先期处置16
6.2分级响应17
6.3指挥与协调17
6.4应急处置措施18
6.5扩大响应21
6.6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21
6.7应急结束21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1
8.恢复与重建22
8.1善后处置22
8.2总结评估22
8.3恢复重建22
9.应急保障23
9.1粮食物资保障23
9.2队伍保障23
9.3经费保障24
9.4交通保障24
9.5通信保障24
10.宣教培训和演练24
10.1宣教培训24
10.2演练25
11.责任追究25
12.附则25
12.1预案制定25
12.2预案修订26
12.3预案实施26
13.附件2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消除我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提高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确保居民口粮有效供给和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高度敏感,注重关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1.5风险评估
引发我市粮食市场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遭受大面积干旱或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粮食大幅减产,发生战争或破坏性地震造成交通阻断、重大传染性疫情疫区封闭影响粮食流通,通货膨胀、国际粮食短缺、传言或网络谣言等引发粮食市场恐慌,造成短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市场供不应求,居民大量抢购、脱销断档。
1.6事件分级
根据波及范围、价格涨幅、供求状况、持续时间等因素,粮食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2项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情形的,为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
(1)波及1个区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除外);
(2)粮食价格上涨,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20%以上的;
(3)1周内销量持续增长,出现排队购买现象的;
(4)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持续时间5天以上的;
(5)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1.6.2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2项以上情形的,为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
(1)波及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
(2)粮食价格上涨,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40%以上的;
(3)局部出现阶段性脱销,有抢购现象的;
(4)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持续时间7天以上的;
(5)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1.6.3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2项以上情形的,为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
(1)波及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
(2)粮食价格快速上涨,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60%以上的;
(3)出现脱销断档,抢购现象严重的;
(4)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持续时间10天以上的;
(5)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1.6.4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2项以上情形的,为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
(1)波及全市范围的;
(2)粮食价格迅猛上涨,周平均价格环比涨幅80%以上的;
(3)出现大面积脱销断档,抢购现象十分严重的;
(4)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持续时间15天以上的;
(5)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粮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等单位以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粮食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根据粮食市场形势,预判粮食突发事件,研究确定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
(3)组织指挥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级和中央粮食储备支援的建议。
(4)对于敏感的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必要时调整预警及响应级别。
(5)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6)及时向省粮食应急领导机构和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
(7)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收集我市及外地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库存和价格等信息,分析研判市场变化和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4)负责组织粮食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5)负责与省和国家粮食应急领导机构的工作衔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和演练、评估等。
(7)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8)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综合协调保障组、市场监管组、交通运输保障组、资金保障组和新闻宣传组,分工协作开展处置工作。
2.3.1专家组
由市粮食局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指导或参与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工作,对粮食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2.3.2综合协调保障组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组成。负责应急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储备、调拨、加工和应急供应;负责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及时掌握粮食供需、价格情况;完善应急队伍建设,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2.3.3市场监管组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组成。负责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3.4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粮食局组成。负责运力保障,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道路交通运输通畅。
2.3.5资金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组成。负责保障粮食市场应急事项所需经费的安排、审核、拨付。落实粮食应急保供所需贷款。
2.3.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粮食局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
2.4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平衡和安排粮食生产计划;会同粮食等部门提出市级粮食储备动用计划和请求省级、中央粮食储备支援的建议。
市公安局: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入市的粮食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交通运输畅通;核查人口数据资料。
市民政局:提出救灾救济人口的粮食发放或补助意见,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粮食采购、调拨、运输、储存、加工、票证印刷等费用补贴和粮食差价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粮食调运计划,协调做好运力保障,必要时在入市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开辟“绿色通道”。
市农委:根据需要采取措施,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商务局:协助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及粮食储备投放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调查、监测,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粮油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粮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交易秩序监管,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粮食流通环节计量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负责提出启动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相关动议;依法查处哄抬粮食价格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省授权对粮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粮食采购计划、市级粮食储备动用计划和方案以及财政补贴意见,提出请求省级和中央粮食储备支援的建议;认定粮食应急企业,充实应急加工、供应、运输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应急粮食调运、加工和销售供应;做好常态和粮食突发事件下粮食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
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落实粮食应急所需贷款,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库存和资金监管。
区市政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对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提供服务或便利条件,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助完成各项应急任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负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组织各自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应急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应急工作信息等。
3.监测预测
3.1监测
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粮食监测体系,构建监测横向网络。同时,由市粮食局设立的监测点和各区市粮食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点,构建监测纵向网络,收集国内及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市粮食局每周对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每天对本市专业粮油批发市场的粮食价格进行监测。市商务局、市物价局重点对零售环节的粮食价格等情况进行监测。
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信息。加强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
3.2预测
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结合历年监测数据,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存和消费等政策以及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依据,并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的准备工作。
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区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预测,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预测信息。
4.预警
4.1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市粮食局粮食价格监测系统,定期分析全市各监测点粮食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参考市商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粮食价格监测数据,预测我市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提出预警建议。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完善预警支持系统。
4.2预警分级
按照粮食市场波动发生的进程和未来趋势,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根据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结合我市以及周边地市发生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经专家组会商研判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确定预警级别。
4.3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政务内网等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对外发布。
4.4预警响应
4.4.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日常带值班制度;收集我市及周边地区粮食市场信息,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测;及时通报市场情况,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黄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动员粮食加工企业加大生产量,及时投放市场;组织供应企业充实库存,敞开供应,稳定市场粮食价格;做好成品(小包装)储备动用数量及价格测算等工作。
4.4.3橙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组织应急加工、运输企业做好粮食加工及运输工作;做好市级粮食储备动用数量及价格测算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开展粮食市场联合执法。
4.4.4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增加市、区(市)级粮食储备投放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省或中央粮食储备支援的建议;做好价格干预相关准备。
4.5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状况,依据事态发展趋势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变更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基本消除的,由原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和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5.信息报告
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粮食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应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6724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粮食加工企业加大生产量,及时投放市场,组织供应企业充实库存,敞开供应,稳定市场粮食价格,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本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事发地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专家会商,及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处置。
6.2.2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6.2.3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6.2.4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应急储存、加工、供应企业等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粮食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等,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总指挥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6.3.2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应急供应企业指挥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成品粮(小包装)储存企业等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粮食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粮食应急企业等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粮食应急企业等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粮食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领导下,按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6.4应急处置措施
6.4.1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建议,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3)应急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日常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协调应急加工企业加大生产量,及时投放市场,供应企业充实库存,敞开供应,平抑粮食价格。
(5)关注网络舆情,对相关舆情及时做出回应。
6.4.2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2)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相互通报监测结果。
(3)指导加工企业加大原料采购力度,充实库存,增加成品粮食上市量。
(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粮食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
(5)视情动用成品(小包装)储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制定成品(小包装)储备动用方案,必要时组织实施。
(6)执法部门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必要时实行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6.4.3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开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2)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粮食储备动用意见及动用方案。
(3)市级粮食储备动用计划下达后,原粮在24小时内运达加工企业,新加工的产成品在原粮运达后24小时内运达各应急供应企业。应急供应企业按照确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组织销售。
(4)市交通运输委迅速协调运力,与市公安局联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粮食运输。
(5)必要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关通告,对投放的储备粮食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6)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
(7)及时查处造谣、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6.4.4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2)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增加市级粮食储备投放量的意见,并防止外流。
(3)必要时提请省授权对粮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价格。
(4)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5)由市或区(市)政府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6)经市政府批准,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开展应急处置。
(7)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6.5扩大响应
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资源、采取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或者已波及我市大部分地区,有可能波及其他地区,造成巨大影响,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请求省级和中央粮食储备支援。
6.6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中央储备粮驻青承储企业及周边地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共享、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动员社会粮食加工、运输企业等力量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6.7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会商,确认粮食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粮食市场供应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实施本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终止已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恢复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粮食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报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粮食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消除恐慌心理,稳定社会秩序。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粮食突发事件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对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清算。动用市级粮食储备销售回笼的货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市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对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8.2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3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全市粮食需求总量及消费结构变化等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外地调入等措施,及时补充市和区(市)粮食储备和成品粮食库存,恢复粮食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增加市和区(市)粮食储备规模。
9.应急保障
9.1粮食物资保障
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要求,落实市和区(市)两级粮食储备制度,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并根据消费需求变化以及应对粮食突发事件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必要的成品粮食储备,保障市场应急投放需要。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库存量义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9.2队伍保障
9.2.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队伍。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依托靠近城区、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粮食应急加工队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9.2.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队伍。根据城乡居民、当地驻军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需要,依托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建立粮食应急供应队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销售和发放任务。
9.2.3建立粮食应急运输队伍。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依托辖区内有粮食运输能力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专业运输企业,建立粮食应急运输队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粮食应急运输需要。
9.3经费保障
处置粮食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市财政要加大市级粮食储备储存设施建设维护经费投入,确保应急工作需要,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9.4交通保障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要设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对相关粮食运输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9.5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保证至少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保证通信畅通。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等,广泛开展粮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指挥员、应急队伍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准备工作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的,现场处置失职、渎职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本预案中的粮食是指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