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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青岛应急网      2015-12-09 12:17

  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9-08

  编 号:青政办字〔2015〕7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气象灾害和级别8

  2.组织指挥机制10

  2.1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10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1

  2.3现场指挥部11

  2.4成员单位职责13

  3.监测预警17

  3.1预防17

  3.2监测17

  3.3预测17

  4.预警18

  4.1预警级别18

  4.2预警发布18

  4.3预警响应28

  4.4预警变更、解除30

  5.信息报告30

  5.1报告责任主体30

  5.2报告时限和程序30

  5.3报告内容和方式31

  6.应急处置31

  6.1先期处置32

  6.2分级响应32

  6.3指挥与协调33

  6.4应急处置措施34

  6.5扩大响应35

  6.6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35

  6.7应急响应终止36

  7.后期处置36

  7.1善后处置36

  7.2社会救助36

  7.3保险37

  7.4总结评估37

  7.5恢复重建37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37

  8.1信息发布38

  8.2舆情引导38

  9.应急保障38

  9.1队伍保障38

  9.2物资保障38

  9.3通信保障39

  9.4交通运输保障40

  9.5治安保障40

  9.6卫生保障40

  9.7技术保障41

  9.8生活保障41

  9.9经费保障41

  9.10避难场所保障42

  9.11社会动员保障42

  10.宣教培训和演练42

  10.1宣教培训43

  10.2演练43

  11.责任追究43

  12.附则44

  12.1名词术语44

  12.2预案管理与更新45

  12.3预案实施4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和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强化监测,及时预警;预防为主,科学研判。

  1.5风险评估

  青岛市主要气象灾害有大风、台风、暴雨、大雾、冰雹、雷电、干旱、高温、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霾、沙尘暴等。

  青岛市地处沿海,大风较多,8级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大风多出现在冬春两季。大风主要会给生产建设、陆海交通运输、海上作业、农作物、建筑物,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或威胁。大雾多发生在春夏两季,以4至7月最盛,全市平均大雾33.1天,其中市区常年出现大雾53.5天,大雾容易引发海陆空各类交通事故、诱发农作物病害,并且雾气中含有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污染物。暴雨多发生在夏季,其次是春夏之交和夏秋之间较为频繁,一般出现在每年5至10月。暴雨易造成洪涝灾害,引起山洪暴发、泥石流、河水泛滥等,冲毁农舍和工农业设施,引发城市交通混乱,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危害,甚至危及生命,还易造成化工设施毁坏,从而引发化学事故和灾后瘟疫、饥荒等衍生灾害。青岛市是雷电多发地区,且雷电多发生在夏季,春秋季也时有发生,全市平均21.1天,市区平均20.2天。雷电不仅会影响飞机等安全飞行,干扰无线电通讯,还会对建筑物、输电和通讯线路、电气机车、森林、人畜,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造成相当大的破坏力。青岛市主要受北上台风外围影响,年均1.5个台风,主要影响市区及东部沿海地区。台风易对海洋渔业生产、海上交通、城市运行、河道、水库造成很大影响,易导致海岸侵蚀、潮水漫溢、海堤溃决、海水倒灌冲毁房屋和各类建筑设施、淹没城镇和农田,致使土地渍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青岛市高温天数较少,全市常年平均2.4天,高温过程主要集中在6月中下旬至7月。高温会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城市供水短缺,引发森林火灾,影响电力供应,造成水质富营养化,以及导致各种身体疾病等。冰雹主要发生在青岛地区北部、西部和西南部一带,平均每年发生1.5次,夏季多、春秋季少。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主要是降雹对农作物的枝叶、茎秆、果实等造成机械性损伤。冰雹还可毁坏庄稼,砸坏房屋,损坏树木、电杆,中断通讯和供电,导致停工停产,造成人畜伤亡。霜冻主要发生在青岛地区北部和中部一带,平均每年发生0.1次,一般发生在春季。霜冻能够对农作物造成危害。青岛市冬季时常发生道路结冰,对公路、高速公路、民航机场等造成严重影响。青岛市暴雪发生概率低,近30年来仅出现2次暴雪天气。暴雪易造成城市交通中断,易压断通讯、输电线路、农业设施,造成道路结冰。寒潮是冬春两季危害青岛地区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对人畜、农作物、交通运输等影响极大。青岛市常年平均有1.5次寒潮天气过程,出现时间为10月下旬至次年3月,其中11月是寒潮出现次数最多的月份。青岛市每年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干旱发生,平均每年发生0.8次,以春旱和秋旱居多,严重的干旱使得溪河断流,塘坝、水库干涸,对航运、农田灌溉产生致命影响。霾发生在青岛市区常年平均为4.5天,全市平均6天,霾天气的季节分布基本上是冬多夏少。霾天气导致的空气质量和能见度下降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交通出行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青岛市沙尘暴较少,沙尘暴易摧毁建筑物、通讯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农作物减产,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出行,特别是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危害。

  1.6气象灾害和级别

  气象灾害按照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

  (2)对社会、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1.6.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港集团、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气象灾害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气象灾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气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气象灾害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气象灾害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气象灾害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3.1综合协调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抽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3.2应急处置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2.3.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2.3.4治安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2.3.5专家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领域专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丰富处置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2.3.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气象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明确新闻宣传口径,协调新闻宣传、报道和社会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督管理和应对,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2.3.7气象监测预警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天气趋势分析预测与研判、制定气象灾害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组织发布等。

  2.3.8后勤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气象局、市财政局等组成。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须品,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2.3.9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气象局、市民政局、青岛保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害评估、灾害调查、索赔等。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加强网络舆情监督管理,协调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应急抢险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成品油、电力、煤炭,负责协调本地生产企业救援物资的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必要时做好停课准备,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市政府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汇总、审核相关灾情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作;加强市管重点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施工现场应对气象灾害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及处置协调。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供排水企业保障城市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城市公共供水稳定供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市防汛巡查工作,协调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内涝及积雪的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督促指导市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和协调省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区市政府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民航等单位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农委: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做好防护措施并开展生产自救。

  市水利局:负责监测河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工情,收集、评估洪、涝、旱、台风灾情信息;组织洪水调度,组织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抢险,组织抢险人员和物资;督导区市政府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船舶及海上养殖人员等规避气象灾害风险,加强风暴潮的监测、预警及渔港堤坝的巡查。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林业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灾区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通报;指导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灾害对环境的影响。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灾害滞留景区的游客实施救援。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青岛日报社:负责及时刊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

  青岛港集团:负责组织所属港口装卸作业避险。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青岛保监局:负责加强保险监管,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海上船舶航行避险和安全监管,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运营监控、巡查维护和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高速公路、城市运营各子公司对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等基础设施的避险。

  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气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气象探测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雷达、浮标站等现有气象监测途径对气象条件进行监测,恶劣天气期间做好持续性监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气象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年度气象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加强联合会商和趋势研判;对于外地已发生的气象灾害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形势做好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级别

  市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级别发布标准

  (1)蓝色预警级别

  大风:预计市区或内陆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至7级,或者阵风7至8级并可能持续。

  暴雨: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霜冻: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暴雪: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寒潮: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低温: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零下10℃以下。

  (2)黄色预警级别

  大风:预计市区或内陆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至9级,或者阵风9至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雾: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雷电: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霜冻: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道路结冰: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寒潮: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霾: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

  ——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沙尘暴: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低温: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零下15℃以下。

  (3)橙色预警级别

  大风:预计市区或内陆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至11级,或者阵风11至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雾: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雷电: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冰雹: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霜冻: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道路结冰: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业等造成重大影响。

  寒潮: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干旱: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至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霾: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沙尘暴: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红色预警级别

  大风:预计市区或内陆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大雾: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雷电: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冰雹: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道路结冰: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或者本市未达到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业等造成重大影响。

  寒潮: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干旱: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雷电: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沙尘暴:预计市区或本市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霾:预计市区或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4.2.2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市气象局要对监测到的气象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根据可能引发的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可能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何种等级的预警信息等。在气象灾害来临之前,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发出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市气象局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12121”气象声讯自动答询电话、手机短信、气象门户网站、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设有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在收到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收到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和重要的紧急气象信息,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进行首播,并在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暴雪红色预警信息,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收到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和紧急气象信息后,应当通过手机短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该信息。本市和驻青各报社收到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或重要的紧急气象信息预警信息后,应当以最快速度在当日或次日报纸醒目位置予以登载。

  4.2.3发布途径

  根据《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工作机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4.3预警响应

  4.3.1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通信畅通调度,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

  4.3.2台风、暴雨、暴雪、大雾、大风、雷电、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寒潮、干旱、霾、沙尘暴、低温等预警响应措施。

  市教育局要做好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停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市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依法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路段实行管制。

  市民政局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在建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施工现场不影响周边防汛。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响应措施建议,做好处置协调。

  市城市管理局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市防汛巡查工作,协调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内涝的处置工作。如遇降雪,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和融雪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管理。如遇降雪,要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高速公路等公路主干道积雪的清扫和融化工作。

  市农委要对农业、畜牧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市水利局要开展洪水调度,加强河道、水库堤坝的巡查,组织抢险人员和物资,及时应对险情。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风,组织海上养殖人员上岸,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渔港堤坝的巡查。要做好大雾灾害造成的海上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市林业局要组织对林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环保局要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预测和通报工作。

  青岛海事局要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通知海上救助人员集合待命,及时开展海上搜救工作。如遇大雾天气,要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必要时对海上船舶实施交通管制。

  市气象局要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和故障。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4.4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气象局要密切关注天气和灾害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变更、解除建议,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变更、解除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收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气象灾害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气象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省气象局进行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气象灾害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报送、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报告内容和方式

  报告内容为气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应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按有关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市)政府或本地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各区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通报。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将气象灾害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2-82794022。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本区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6.2.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对于一般气象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对于较大气象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区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区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气象灾害,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进行协同处置;

  (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3)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4)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7)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8)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9)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6.5扩大响应

  如果气象灾害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气象灾害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6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防灾,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7应急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终止的公告。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区市政府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处置结束后,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气象灾害发生地邻近的区市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

  气象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总结评估

  气象灾害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

  7.5恢复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1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统一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一般气象灾害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8.2舆情引导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市气象局组建的专业应急气象监测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

  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气象灾害等级处置措施的相关程序进行指挥和调度,参与救援。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

  加强气象探测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3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与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加强工作配合,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加强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相配套的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和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9.4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建立健全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气象灾害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和通畅;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建设,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城市规划中的重点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规避气象灾害风险。

  9.8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经费保障

  处置气象灾害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经批准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市、区(市)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9.10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9.11社会动员保障

  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应对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保障机制。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市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市政府、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道路结冰: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2.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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