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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7-06-22 13:45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3-30

  编 号:青政办字〔2016〕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7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6

  1.6事件分级7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8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

  2.3现场应急指挥部9

  2.4成员单位职责13

  3.监测预测15

  3.1预防15

  3.2监测15

  3.3预测15

  4.预警16

  4.1预警分级16

  4.2预警发布16

  4.3预警响应16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9

  5.信息报告19

  5.1报告责任主体19

  5.2报告时限和程序20

  5.3报告内容20

  6.应急处置21

  6.1先期处置21

  6.2分级响应22

  6.3指挥协调23

  6.4应急处置措施24

  6.5扩大响应27

  6.6应急联动27

  6.7社会动员28

  6.8应急结束28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8

  7.1信息发布28

  7.2舆情引导29

  8.恢复与重建29

  8.1善后处置29

  8.2社会救助29

  8.3保险理赔30

  8.4总结评估30

  8.5恢复重建30

  9.应急保障30

  9.1通信保障30

  9.2应急队伍保障31

  9.3物资经费保障31

  9.4医疗救护保障32

  9.5交通运输保障32

  9.6治安保障32

  9.7保险保障33

  10.宣教培训和演练33

  10.1宣教培训33

  10.2预案演练33

  11.责任追究34

  12.附则34

  12.1名词术语解释34

  12.2预案制定34

  12.3预案修订35

  12.4预案实施3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场馆舞台、看台、桥梁、栏杆等建筑物、设施或临时搭建设施发生倒塌等灾难,导致活动参与者伤亡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因人群过分拥挤、通道严重堵塞等原因,发生人员挤压、踩踏、坠落、溺水等人员伤亡的事件;燃放烟花、礼炮或释放升空气球遇明火发生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他非人为故意损害、破坏而引发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事件。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以及与大型群众性活动自身不相关联的因素而导致活动参与者伤亡的突发事件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同应对、依法处置。

  1.5风险评估

  青岛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断增多,活动规模不断增大。大型群众性活动自身所具有的场所、场馆、场地情况复杂,临时搭建物众多,人员高度密集,项目繁多且时间空间变化较大,导致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源具有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等特点。

  1.5.1活动场所、场馆、场地环境复杂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广场、公园等现场,出入口、通道设置不合理或因障碍物堵塞,应急疏散导向标识缺失或设施不健全,容易导致某一节点人员过度拥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存在着诱发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危险因素。

  1.5.2活动现场设施情况复杂

  大型演唱会、庆典仪式、体育赛事、民俗灯会、游园、烟火表演以及大型嘉年华游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多需要搭建舞台、看台、通道护栏以及游乐设施等。活动期间人员大量聚集,如活动承(主)办单位或场所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对现场设施进行监管、检测、验收或维护维修工作不到位,一旦设施倒塌、损毁容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

  1.5.3活动项目中的焰火礼花表演、升空气球、飞艇等意外

  重大节庆、民俗游园及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中多采用焰火、礼花表演或利用升空气球、飞艇及动力滑翔器等项目渲染节庆气氛,一旦失控或遇明火爆炸,容易引发活动现场混乱、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

  1.6事件分级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级别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危害程度及财产损失程度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Ⅳ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2较大(Ⅲ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3重大(Ⅱ级)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外办、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警备区等单位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援;对于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3.1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部署事件处置工作,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事宜;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组织抢救、保护、转移、疏散、撤离人财物和重要档案资料;全面掌握事态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有序撤出处置力量,并组织现场清理和保护;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2.3.2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活动承(主)办单位参加,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警备区等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参加。负责迅速确定事件性质、危害性以及事件波及范围,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搜救现场伤亡人员,疏散群众;组织人员、车辆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物资及重要档案资料等;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倒塌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用气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件发生;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现场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决策;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清理事件现场、恢复秩序。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活动承(主)办单位参加。负责社会面管控和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做好水、电、气、热等设施和重点部位、危险区域警戒看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负责人员疏散后应急避险场所的秩序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活动承(主)办单位参加。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件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做好现场群众及伤员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向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建议,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事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事发地区(市)政府、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负责在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同时收集事件现场有关事件证据资料;围绕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活动承(主)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查明事件原因及责任,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提出事件防范措施及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青岛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与事件有关联的责任人员或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实施查处。

  (7)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参加。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对接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承担的经费,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及受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9)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青岛保监局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热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受损建筑物、构筑物安置赔偿、修缮维护等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搜集、报告舆情信息,对接现场采访记者,协调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疏导、管制等;负责对突发事件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抚恤、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周边的供水、供气、供热等重点企业安排力量做好市政设施的保护,确保市政设施在应急处置和救援中能安全正常使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必要时,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防疫、饮水卫生和病患、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餐饮安全提供保障,为受伤人员救治提供药品、器械保障;负责对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因设备、设施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青岛保监局:负责监督和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理赔。

  市气象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市总工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电力线路故障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青岛警备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台办、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等单位负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分析本地区、本领域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隐患、风险因素及危险源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整改。制定相应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完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吸取国内外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教训,针对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重大节庆时段、重点场馆场所环境、群众参与热情、社会关注程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动态信息评估,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可能的表现形式,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区域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可能延续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工作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监控和报告;

  (2)组织本部门(单位)及由关部门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试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情况,保证状态良好随时可用;

  (3)组织专家对事件动态加强监测,做好研判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

  (4)检查活动现场及周边环境,确定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和安置区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的安全守护;

  (5)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及时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其他法定必要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在执行蓝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专家及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表现形式、影响区域范围、危害程度以及级别;

  (2)定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3)组织对现场周边内保单位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防护,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检查、调集所需应急处置队伍、物资和装备;

  (4)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通知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5)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及时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采取其他法定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在执行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交通工具,准备应急处置,检查应急疏散通道及紧急避险场所,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现场周边内保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措施;

  (6)封闭事发区域,转移、疏散、撤离、安置事发区域及周边人员,转移重要文件、档案、资料及财产等;

  (7)其他法定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因素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危害、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并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事发地区(市)政府和本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报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或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5.3报告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70100,6657180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市)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分配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危险源,组织公共设施抢修、援助物资接收与分配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并及时向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各区(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市)政府通报。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事件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活动场馆经营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预案的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6.2.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活动场馆经营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活动场馆经营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协调

  6.3.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的突发事件处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如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应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导致城镇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调流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道路时,公安交警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车辆和医疗救护车辆设立专用通道,提供通行保障。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应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以及事件涉及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站管线设置警戒区域,加强守护,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导致火灾,水、电、气、热管线损坏等次生事件,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公安消防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等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应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突发事件导致水、电、气、热及通信电缆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水、电、气、热及通信等单位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地形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人员营救。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对受困或受伤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公安消防、地震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受困和受伤人员提供支持。

  (8)救护、转运受伤人员。市卫生计生委应第一时间组织营救伤员,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应根据需要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对现场或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1)救援队伍、物资调用。综合协调组牵头,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2)家属接待。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3)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和防护措施。

  6.5扩大响应

  如果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损失,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6应急联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青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地区等进行合作,配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等工作。

  6.7社会动员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事发地区(市)政府或本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抢险救援。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6.8应急结束

  当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害因素和次生、衍生危害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公告。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

  7.2舆情引导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随着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补偿和理赔,确保突发事件受害群众的正常生活。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区(市)政府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牵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政府及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3保险理赔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保监局要监督保险企业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伤亡人员的保险理赔等工作。

  8.4总结评估

  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较大事件由市政府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重大以上事件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国务院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总结评估要涵盖事件诱因、性质、规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8.5恢复重建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件损失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恢复和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负责人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单位建立稳定可靠、灵活便捷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9.2应急队伍保障

  9.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9.2.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由近及远的原则分梯次调集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9.2.3第一梯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青岛供电公司、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

  9.2.4第二梯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应急队伍。

  9.3物资经费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保障体系。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装备。

  区(市)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市财政局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给予及时保障,加强专项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

  9.4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事发地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

  9.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确保运输安全。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调流或管制,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治安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7保险保障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活动承(主)办单位应为演员、观众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意外险等险种。活动期间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由青岛保监局监督、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报纸、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把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10.2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指导协调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应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解释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在此列。

  12.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理与解释。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参照执行,并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按照规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3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3-30

  编 号:青政办字〔2016〕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7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6

  1.6事件分级7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8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

  2.3现场应急指挥部9

  2.4成员单位职责13

  3.监测预测15

  3.1预防15

  3.2监测15

  3.3预测15

  4.预警16

  4.1预警分级16

  4.2预警发布16

  4.3预警响应16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9

  5.信息报告19

  5.1报告责任主体19

  5.2报告时限和程序20

  5.3报告内容20

  6.应急处置21

  6.1先期处置21

  6.2分级响应22

  6.3指挥协调23

  6.4应急处置措施24

  6.5扩大响应27

  6.6应急联动27

  6.7社会动员28

  6.8应急结束28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8

  7.1信息发布28

  7.2舆情引导29

  8.恢复与重建29

  8.1善后处置29

  8.2社会救助29

  8.3保险理赔30

  8.4总结评估30

  8.5恢复重建30

  9.应急保障30

  9.1通信保障30

  9.2应急队伍保障31

  9.3物资经费保障31

  9.4医疗救护保障32

  9.5交通运输保障32

  9.6治安保障32

  9.7保险保障33

  10.宣教培训和演练33

  10.1宣教培训33

  10.2预案演练33

  11.责任追究34

  12.附则34

  12.1名词术语解释34

  12.2预案制定34

  12.3预案修订35

  12.4预案实施3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场馆舞台、看台、桥梁、栏杆等建筑物、设施或临时搭建设施发生倒塌等灾难,导致活动参与者伤亡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因人群过分拥挤、通道严重堵塞等原因,发生人员挤压、踩踏、坠落、溺水等人员伤亡的事件;燃放烟花、礼炮或释放升空气球遇明火发生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他非人为故意损害、破坏而引发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事件。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以及与大型群众性活动自身不相关联的因素而导致活动参与者伤亡的突发事件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同应对、依法处置。

  1.5风险评估

  青岛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断增多,活动规模不断增大。大型群众性活动自身所具有的场所、场馆、场地情况复杂,临时搭建物众多,人员高度密集,项目繁多且时间空间变化较大,导致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源具有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等特点。

  1.5.1活动场所、场馆、场地环境复杂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广场、公园等现场,出入口、通道设置不合理或因障碍物堵塞,应急疏散导向标识缺失或设施不健全,容易导致某一节点人员过度拥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存在着诱发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危险因素。

  1.5.2活动现场设施情况复杂

  大型演唱会、庆典仪式、体育赛事、民俗灯会、游园、烟火表演以及大型嘉年华游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多需要搭建舞台、看台、通道护栏以及游乐设施等。活动期间人员大量聚集,如活动承(主)办单位或场所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对现场设施进行监管、检测、验收或维护维修工作不到位,一旦设施倒塌、损毁容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

  1.5.3活动项目中的焰火礼花表演、升空气球、飞艇等意外

  重大节庆、民俗游园及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中多采用焰火、礼花表演或利用升空气球、飞艇及动力滑翔器等项目渲染节庆气氛,一旦失控或遇明火爆炸,容易引发活动现场混乱、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

  1.6事件分级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级别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危害程度及财产损失程度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Ⅳ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2较大(Ⅲ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3重大(Ⅱ级)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外办、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警备区等单位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援;对于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3.1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部署事件处置工作,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事宜;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组织抢救、保护、转移、疏散、撤离人财物和重要档案资料;全面掌握事态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有序撤出处置力量,并组织现场清理和保护;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2.3.2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活动承(主)办单位参加,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警备区等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参加。负责迅速确定事件性质、危害性以及事件波及范围,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搜救现场伤亡人员,疏散群众;组织人员、车辆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物资及重要档案资料等;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倒塌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用气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件发生;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现场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决策;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清理事件现场、恢复秩序。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活动承(主)办单位参加。负责社会面管控和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做好水、电、气、热等设施和重点部位、危险区域警戒看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负责人员疏散后应急避险场所的秩序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活动承(主)办单位参加。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件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做好现场群众及伤员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向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建议,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事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事发地区(市)政府、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负责在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同时收集事件现场有关事件证据资料;围绕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活动承(主)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查明事件原因及责任,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提出事件防范措施及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青岛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与事件有关联的责任人员或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实施查处。

  (7)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参加。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对接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承担的经费,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及受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9)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青岛保监局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热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受损建筑物、构筑物安置赔偿、修缮维护等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搜集、报告舆情信息,对接现场采访记者,协调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疏导、管制等;负责对突发事件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抚恤、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周边的供水、供气、供热等重点企业安排力量做好市政设施的保护,确保市政设施在应急处置和救援中能安全正常使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必要时,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防疫、饮水卫生和病患、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餐饮安全提供保障,为受伤人员救治提供药品、器械保障;负责对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因设备、设施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青岛保监局:负责监督和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理赔。

  市气象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市总工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电力线路故障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青岛警备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台办、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等单位负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分析本地区、本领域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隐患、风险因素及危险源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整改。制定相应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完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吸取国内外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教训,针对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重大节庆时段、重点场馆场所环境、群众参与热情、社会关注程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动态信息评估,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可能的表现形式,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区域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可能延续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工作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监控和报告;

  (2)组织本部门(单位)及由关部门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试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情况,保证状态良好随时可用;

  (3)组织专家对事件动态加强监测,做好研判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

  (4)检查活动现场及周边环境,确定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和安置区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的安全守护;

  (5)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及时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其他法定必要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在执行蓝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专家及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表现形式、影响区域范围、危害程度以及级别;

  (2)定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3)组织对现场周边内保单位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防护,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检查、调集所需应急处置队伍、物资和装备;

  (4)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通知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5)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及时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采取其他法定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在执行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交通工具,准备应急处置,检查应急疏散通道及紧急避险场所,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现场周边内保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措施;

  (6)封闭事发区域,转移、疏散、撤离、安置事发区域及周边人员,转移重要文件、档案、资料及财产等;

  (7)其他法定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因素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危害、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并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事发地区(市)政府和本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报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或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5.3报告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70100,6657180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市)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分配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危险源,组织公共设施抢修、援助物资接收与分配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并及时向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各区(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市)政府通报。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事件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活动场馆经营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预案的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6.2.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活动场馆经营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活动场馆经营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协调

  6.3.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的突发事件处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如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应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导致城镇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调流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道路时,公安交警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车辆和医疗救护车辆设立专用通道,提供通行保障。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应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以及事件涉及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站管线设置警戒区域,加强守护,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导致火灾,水、电、气、热管线损坏等次生事件,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公安消防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等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应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突发事件导致水、电、气、热及通信电缆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水、电、气、热及通信等单位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地形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人员营救。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对受困或受伤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公安消防、地震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受困和受伤人员提供支持。

  (8)救护、转运受伤人员。市卫生计生委应第一时间组织营救伤员,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应根据需要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对现场或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1)救援队伍、物资调用。综合协调组牵头,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2)家属接待。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3)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和防护措施。

  6.5扩大响应

  如果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损失,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6应急联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青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地区等进行合作,配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等工作。

  6.7社会动员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事发地区(市)政府或本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抢险救援。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6.8应急结束

  当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害因素和次生、衍生危害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公告。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

  7.2舆情引导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随着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补偿和理赔,确保突发事件受害群众的正常生活。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区(市)政府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牵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政府及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3保险理赔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保监局要监督保险企业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伤亡人员的保险理赔等工作。

  8.4总结评估

  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较大事件由市政府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重大以上事件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国务院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总结评估要涵盖事件诱因、性质、规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8.5恢复重建

  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件损失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恢复和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负责人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单位建立稳定可靠、灵活便捷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9.2应急队伍保障

  9.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9.2.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由近及远的原则分梯次调集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9.2.3第一梯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青岛供电公司、活动承(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

  9.2.4第二梯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应急队伍。

  9.3物资经费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保障体系。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装备。

  区(市)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市财政局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给予及时保障,加强专项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效益。

  9.4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事发地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

  9.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确保运输安全。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调流或管制,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治安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7保险保障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活动承(主)办单位应为演员、观众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意外险等险种。活动期间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由青岛保监局监督、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报纸、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把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10.2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指导协调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应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解释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在此列。

  12.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理与解释。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参照执行,并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按照规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3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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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应急办、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