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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学会应急      2017-07-11 14:48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3.2预警

  4.疫情报告与应急响应

  4.1疫情报告及确认

  4.2分级响应

  4.3基本响应程序

  4.4应急处置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1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原则

  6.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设备保障

  7.3人员保障

  7.4物资保障

  7.5资金保障

  7.6法制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培训

  8.2演练

  9.表彰与奖励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动物疫情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II级)、较大疫情(III级)和一般疫情(IV级)四个级别。

  1.3.1特别重大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连片发生;或者与我市相邻的地区有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连片发生,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流行区域范围。

  (3)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我市。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市连片发生;或者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2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区市发生;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所有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或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农业部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区市发生;或者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区市发生;或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或者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或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畜牧局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一般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呈点状发生。

  (2)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出现未知的新发动物疫情。

  (4)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的突发性动物疫情。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以人为本、群防群控;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2.应急组织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青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青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警备区、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组织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在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协调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

  (4)当动物疫情危害程度超出青岛市处置能力时,依照程序请求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援;

  (5)分析总结年度全市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2)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3)维护指挥平台,确保其正常运转;发生重大、较大动物疫情时,及时提供信息、通信、咨询平台和指挥场所等;

  (4)负责对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负责向上级报告及向有关方面通报动物疫情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和情况;

  (5)组织协调应对动物疫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1.3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动物疫情的确认、疫情分析等;

  (2)对动物疫情的流行趋势、扑灭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动物疫情时,为市指挥部提供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的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畜牧局

  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制定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负责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并进行技术培训。

  (2)市卫生局

  负责人畜共患病在高危人群中的监测、预防和治疗工作,及时与兽医主管部门互通疫情情况。

  (3)市公安局

  负责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市畜牧局做好疫区内动物强制扑杀以及受威胁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

  (4)市财政局

  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会同市畜牧局研究制定动物扑杀补偿、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户的扶持政策等。

  (5)市工商局

  负责关闭规定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各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入市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协助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中的动物宰杀点,规范宰杀行为。

  (6)交通运输部门

  协助兽医主管部门设立动物防疫监督道路检查站,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协助兽医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疫情封锁区动物检疫消毒站。

  (7)林业部门

  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根据全市野生动物迁徙和栖息情况,负责相关场所的防疫和消毒工作。

  (8)宣传部门

  负责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及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

  (9)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职责协助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5必要时,市指挥部可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统一行使各部门的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市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3.1.1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预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布辖区内的动物疫病监测、预测计划。

  3.1.2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测;根据监测、预测结果提出预警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依据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预警级别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市畜牧局发布。

  3.2.3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各自职责,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

  (1)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重大动物疫情零报告制度;

  (2)依法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存储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3)强化消毒,对出入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加工、存储等场所的交通工具、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消毒。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必要时,建立动物及其产品调入事前审批制度,防止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5)必要时,在码头、车站和空港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在已设立的道路交通检查站派驻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和消毒;

  (6)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备足相应的应急物资;

  (7)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与外地区接壤的区域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紧急免疫,设置免疫带。

   4.疫情报告与应急响应

  4.1疫情报告及确认

  4.1.1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动物疫病的动物时,都有义务向所在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其他部门或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

  (2)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初步认定。

  (3)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初步认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必要时,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可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协助疫情发生地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进行初步认定。

  (4)疫情报告的时限应当符合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并初步认定后,应立即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1.2疫情的确认

  不同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的确认程序确认。

  4.2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

  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动物疫情。

  一般疫情(Ⅳ级):由市畜牧局宣布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动物疫情。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发生动物疫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做出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先期开展控制、扑灭行动。

  (2)参与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疫情处置规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动物疫情的级别和种类,选派专家赶赴现场,与当地的技术专家共同做好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

  (4)发生涉外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2扩大应急

  当动物疫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防控能力,需要国家或省提供支持时,市指挥部应当提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3.3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确定是否实施社会动员。

  (2)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区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市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4.4应急处置

  4.4.1流行病学调查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4.4.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区市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4.4.3根据动物疫情种类,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封锁。区市以上指挥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政府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2)设立道路动物防疫消毒检查站。在疫点出入口、疫区和受威胁区交通要道设立动物防疫消毒检查站,严禁人员、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3)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必要时,将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地域扩大。

  (4)扑杀。确认发生动物疫情时,当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灭疫预备队,按规定对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5)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病死、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污染的饲料、粪便等,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处理。

  (6)紧急免疫。按规定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7)消毒。对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人员防护。对所有参加疫情处置的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9)疫情监测。按规定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10)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并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后,经过一个潜伏期,未再次发生动物疫情的,由当地指挥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4.4.4处理记录

  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

  4.5应急结束

  4.5.1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潜在的危害因素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疫情处置工作的各级指挥部,应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报同级政府,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5.3应急结束宣布级别与分级响应级别相同。

  4.5.4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损害核定工作,对疫情情况、扑杀染疫(含同群或疫区范围内确定扑杀的)动物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发生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因动物疫情导致生活困难的困难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5.2.2各级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为社会各界捐赠提供方便。对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向”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保险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在动物疫情处置结束的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疫情处置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

  5.4.2市指挥部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1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原则

  6.1.1对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依法实行管理。

  6.1.2引导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动物疫情危害性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6.1.3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引导人民群众放心消费。

  6.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

  6.2.1动物疫情的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主管部门管理。

  6.2.2全市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2.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动物疫情,其对外报道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1.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通信的畅通。

  7.1.2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疫情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3各级指挥部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应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

  7.2设备保障

  市及各区市指挥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配备疫情处置指挥车、挖掘机、封闭运输车、喷洒消毒车、防疫物资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有关机械设施。

  7.3人员保障

  7.3.1各级政府要分别组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预备队由兽医管理人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

  7.3.2预备队培训

  预备队组建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和人员防护等方面的知识,灭疫、治安与环境保护以及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3.3预备队演练

  预备队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习,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7.3.4预备队调动

  动物疫情发生时,由各级指挥部按照疫情和应急级别调动预备队处置疫情。

  7.4物资保障

  7.4.1建立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并根据需要储备充足应急防疫物资。

  7.4.2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并根据需要储备足量的防疫物资。

  7.4.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确保在相关物资短缺时,能迅速调入补充。

  7.5资金保障

  7.5.1市和各区市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情防控经费,用于指挥部办公室在灭疫预备队培训和演练、物资储备、设备维护、疫情预测(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强制免疫、动物扑杀补偿、疫情处理和日常办公支出等。

  7.5.2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应急资金拨付程序,确保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5.3鼓励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财产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重大动物疫情提供资金援助。

  7.6法制保障

  7.6.1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市政府依法发布的紧急决定和命令。

  7.6.2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有关义务的相关措施,不能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决定、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或采取有关措施。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培训

  8.1.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制定防控动物疫情应急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动物疫情专业技术教材和手册。

  8.1.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防控常识的宣传教育。

  8.1.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控动物疫情应急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1.4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动物疫情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公职人员应对动物疫情的素质和能力。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

  8.2演练

  8.2.1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检验预备队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确保各部门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实现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规范化、程序化。

  8.2.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预备队,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表彰与奖励

  对在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按奖励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附则

  10.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市指挥部可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发布单病种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10.3本预案由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10.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5日、11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5]45号)、 《青岛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5]48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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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应急办、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