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10-14
编号:青政办字〔2015〕9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青政办字〔2012〕3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事件分级5
2.组织指挥机制6
2.1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6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
2.3成员单位职责8
3.监测预测9
3.1预防10
3.2监测10
3.3预测10
4.预警10
4.1预警分级10
4.2预警发布11
4.3预警响应11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2
5.信息报告12
5.1信息报告主体12
5.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12
5.3信息报告内容13
6.应急处置13
6.1先期处置13
6.2分级响应14
6.3指挥与协调15
6.4现场指挥部16
6.5应急处置措施17
6.6扩大响应19
6.7社会动员19
6.8应急结束19
7.信息发布19
8.恢复与重建20
8.1善后处置20
8.2社会救助20
8.3保险理赔20
8.4总结评估21
8.5恢复重建21
9.应急保障21
9.1队伍保障21
9.2物资保障21
9.3通信保障22
9.4交通运输保障22
9.5治安保障22
9.6卫生保障23
9.7技术保障23
9.8经费保障23
10.宣传培训和演练23
10.1宣教培训23
10.2演练24
11.责任追究24
12.附则24
12.1预案制订24
12.2预案修订25
12.3预案实施2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人防工程和早期人防工程,在建设、维护、使用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人防工程多建设在地下,在建设、维护、使用中由于自然因素或外力因素可能发生坍塌、水淹、火灾及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如处置不当,易造成直接危害和次生危害。
1.6事件分级
根据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一般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较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重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特别重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防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青岛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人防工程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人防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的身份确认、现场秩序的维护管理、周边交通管制、火灾扑救及救援等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突发事件救灾物资调拨和发放,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救灾捐赠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时地面在建建筑工程的险情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抢修设备。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的供水、排水、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对人防工程地质灾害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运输企业做好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物资的运输,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对现场环境污染控制与污染消除处置提出建议,监督现场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人防办: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人防工程突发事件抢险的电力供应,并对漏电险情进行排除。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
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一般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和较大及以上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人防工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人防工程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人防办牵头,组织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信息直报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加强重点部位、危险源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区(市)政府、市人防部门要根据历年人防工程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会商结果等,对人防工程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人防工程的预测分析,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预警响应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有关成员单位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做好处置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人防办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研判,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信息报告内容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293810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疏散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市人防办牵头,市城乡建设委等单位组成。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人防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专家组:由市人防办牵头,建筑、市政等相关领域专家、市政府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相关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与媒体记者对接,网络舆情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事故调查。
6.5应急处置措施
坍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组织集结专业抢险救援分队;建设主管部门排除人防工程地面建筑的险情;建设主管部门恢复事件现场的市政道路、抢修断裂的管线、排除泄漏险情;公安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车辆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车辆的顺利通行,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社会秩序及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汛情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组织集结专业抢险救援分队,协助市政部门对遭遇水灾的工程进行排水、抢险;电力部门保障突发事件抢险的电力供应,排除漏电险情;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火灾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组织事发单位消防组织及群众自救,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和抢险救援;公安部门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及组织群众疏散、转移;疏导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车辆,保障灭火抢险车辆的顺利通行;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疫情事件的处置措施:组织事发单位紧急隔离;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社会秩序。
治安案件和恐怖活动的处置措施:组织事发单位保安人员阻止暴力犯罪和恐怖活动的发展,迅速向110报警。市有关部门联动进入市治安和反恐应急预案处置程序;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参照上述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处置。
6.6扩大响应
如果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社会动员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市)政府要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以免引起社会恐慌,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储备用于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各类物资。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3通信保障
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含卫星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畅通。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和民航、铁路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8经费保障
处置人防工程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区(市)人防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的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地震等逃生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人防办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性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