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发挥政府减轻地震灾害主导作用,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8号)、《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现状
崂山区地处郯庐强震带、燕山—威海强震带和南黄海强震带等环绕中,区内小震群性地震多发。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及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
2、临震应急:本区在市政府对本区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采取的各种应急准备。
3、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
4、地震谣传:社会上存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指挥机构
崂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设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地震灾害事件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各分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2、机构组成
指挥部按照监测预报、抢险救灾、交通治安、通信保障、工程抢险、物资供应、灾民安置、宣传报道、次生灾害防御、灾害评估等职责,设立10个工作组。
3、成员单位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驻区部队、区科技局(地震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区企业发展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崂山气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崂山环保分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教体局、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红十字会、区粮油总公司、区旅游局、崂山广电中心、区计算机信息中心、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崂山供电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崂山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崂山分公司。
4、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启动本预案;
(3)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4)调动、整合全区救灾力量,决定并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二)指挥部下设机构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地震局),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主 任: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科技局(地震局)局长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震情、灾情、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地震局;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协调各工作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接待省、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和慰问团,组织派出区政府慰问团;处理地震信息咨询及国际救助等事宜。
2、监测预报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区科技局(地震局)局长
副 组 长:区科技局(地震局)地震中心、青岛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速报、灾情速报;及时收集各类地震信息,组织开展异常核实与震情会商,提出地震短临预报意见或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及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地震地质概况与发震构造分析、地震社会影响调查、编写地震调查报告。
3、通信保障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
副 组 长:区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人
主要职责:优先保证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市通信。
4、抢险救灾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组 长:驻区部队、区人民武装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和受灾街道办事处地震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主要职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提供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度驻区部队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区内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驻区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区抢险救灾重要力量,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担负全区抢险救灾任务。
5、次生灾害防御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崂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企业发展局、崂山环保分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水利局和崂山气象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6、生命线工程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青岛供电公司崂山供电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驻区部队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区内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进行修复,尽快恢复灾区基础设施功能。
7、疏散安置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区民政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区教体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旅游局、区红十字会、驻区部队、区人民武装部和受灾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主要职责: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疏散、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安排好灾民生活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转移疏散安置震区群众;妥善处理灾民、孤老幼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协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
8、物资供应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区企业发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粮油总公司、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区内重要救灾物资、重要商品的供应工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对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交通治安组
分管指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组 长: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区交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民武装部和驻区部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需要和指挥部的要求,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0、灾害评估组
分管指挥:副区长
组 长:区科技局(地震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林局、区企业发展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和驻区其他保险机构负责人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灾情、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计划。
11、宣传报道组
分管指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组 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广播电视中心、区科技局(地震局)和区教体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关宣传报道,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三、预警机制
(一)预报发布机制
参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长期预报(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域的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域和强度的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和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地点包括青岛地区的,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和国家地震局报告。发布短期地震预报与临震预报后,如果发现本区明显临震异常,立即报本区指挥部、市地震局;与市地震局紧急会商确定为紧急情况的,本区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报告。地震预报的延长或撤销由发布单位下文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二)预警支持系统
1、地震宏观前兆观测网
崂山区现有动物、水井为观测内容的地震宏观前兆观测点11处,分布于4个街道,为本区及青岛市地震预警提供支持。
2、地震监测与震后趋势判定支持系统
青岛市数字地震遥测台网由10个子台、1个强震台和台网中心组成,实时监测市区范围内发生的1.5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0级以上及邻近区域(包括海域)2.5级以上地震,10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震时、震中、震级),为震后趋势判定和地震应急提供依据。
3、地震会商
青岛市地震局组织召开全市范围的周、月、半年、全年及紧急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意见,提供预报决策意见。
(三)预警等级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8号)及《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本区地震预警分成四个类别: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区科技局(地震局)收集、汇总市地震局震级数据、本区灾情速报情况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按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上报。
(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本区发生5级以上6级以下的地震,或虽不到6级但因有建筑物倒塌而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本区发生6级以上7级以下,或虽不到6级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本区发生7级以上,或虽不到7级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临震应急
本区在市政府对本区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采取的各种应急准备。
3、有感地震
一旦发生有感地震,区科技局(地震局)收集、汇总市地震局震级数据、本区灾情速报情况报区政府,震级4.5级以上5级以下、建筑物存在一定程度破坏、人们普遍有感的,由区政府按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上报。震级3级以上4.5级以下、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但未造成直接灾害的,由区地震局报区政府。
4、地震谣传
社会上存在大面积地震谣传,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由区地震局收集、汇总有关情况报区政府。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1、预案启动
当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指挥部系统,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受灾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灾区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启动街道应急预案,组织受灾社区采取第一时间自救互救措施;将了解的震情、灾情、已采取的应急行动及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1)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区科技局(地震局)在第一时间,立即通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监测预报组组长,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各组组长;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召开紧急会议,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震情、灾情;建议市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和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
(4)区科技局(地震局)、区民政局、崂山广电中心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及抢险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
(5)派遣由各组人员组成的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赴灾区,区地震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后,全权指挥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指挥部自动并入区地震现场指挥部;
(6)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被确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派出的人员及物资由区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7)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其他紧急事项。
2、抗震救灾
(1)指挥部办公室。
迅速汇总震情、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组织派出慰问团,拟定和发布《给地震灾区人民的慰问信(电)》、《告全区人民书》;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和《抗震救灾通讯》,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视震情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2)迅速进行地震速报、灾情速报、震情趋势判断。
区科技局(地震局)进行地震速报、灾情速报、震情趋势判断,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协调青岛市崂山地震监测点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协助市地震局在震后6小时内提出早期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科学考察工作,进行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烈度调查和社会影响调查,编写地震调查报告。
(3)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派出人员到灾区了解灾区通信破坏情况,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线路和设备,架设专用的无线通信网,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确保灾区与指挥部的通信联系,同时保障与省、市政府及省、市地震局之间的通讯联络。
区计算机信息中心尽快恢复区政府各部门网络通信,保障政令通畅。
(4)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区政府办公室迅速收集、汇总灾情速报,报区有关领导;根据灾情,协调驻区部队、区人民武装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和受灾街道办事处迅速投入抢险救灾。
驻区部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使其处于临战状态。
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公安、武警部队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
区卫生局统一指挥、调度专业医疗机构和驻区部队及厂、矿企事业等部门和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区有关医疗单位和区内制药企业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区公安分局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因地震引起的火灾,防止火灾蔓延。
(5)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组织进行地质次生灾害调查,加强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地质次生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地质次生灾害抢险、救助相关部署、监督、技术指导工作。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配合灾区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有关设施的防护、巡查、排险。
区海洋与渔业局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企业发展局做好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令次生灾害源所在单位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消灭火灾、水灾、滑坡、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区水利局、区城管局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库区、水利设施次生灾害的监测、抢险、救助工作;保障灾区消防等救灾工作用水。
崂山环保分局对本系统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崂山气象局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警报;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6)尽快抢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指导本区生命线工程抢险、排险,协助相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功能。
区水利局、区城管局组织灾后水利、城市供水设施的修复。
青岛供电公司崂山供电部迅速调集电力抢修队伍,尽快恢复灾区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联络系统;优先抢修和恢复政府首脑机关、抗震指挥机构电力设施,保证供电畅通;对储有可燃气体、液体的厂矿企业,按照先检修后供电的原则进行抢修;保证灾区用电。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派出人员抢修通信线路和设备,高效、有序恢复通信网络。
驻区部队、区人民武装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重要生命线工程设施抢修、排险。
(7)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
区教体局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区协助相关部门转移疏散安置震区群众,妥善处理灾民、孤老幼残人员的生活。
区旅游局协调各旅游接待部门安置境外在区内旅游者。
区红十字会向有关国际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和要求急需药品等物资的种类、数量;接收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组织志愿者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疏散安置灾民。
受灾街道办事处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按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安置预案转移安置灾民。
驻区部队、区人民武装部配合有关部门迅速疏散安置灾民。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领事及其人员、境外民间机构、企业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成员,由对口管理部门安置;应邀在区工作、学习的外宾、外商、留学生及其他海外人士、留学生,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
(8)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设备。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安排、监督管理重大救灾项目和应急治理项目。
区民政局协调后方物资筹集、转运,建立前方物资分配、分发机构,加强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帐篷、衣被等基本生活供应;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统一调集交通工具、装卸力量,掌握运输动态,建立交接登记手续,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
区财政局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企业发展局、区粮油总公司协调解决灾区重要救灾物资、重要商品的供应;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鉴定现有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根据救灾需要征用、提供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协调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所属单位准备用于恢复被损毁的道路、海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装备。
区交通局根据救灾需要征用、提供用于疏散灾民、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工具。
区公安分局准备并提供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及危险品的特殊救援装备和用于扑灭火灾的常规器材、装备。
区卫生局准备并提供用于抢救伤员的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督促建设、水利、电力、化工、石油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提供救助装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空港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监测预报组派出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灾区开展地震现场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民用运输力量参加救灾抢险工作;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需要和青岛市指挥部的要求,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视震情,经青岛市指挥部同意可执行震后特别管制措施。
驻区部队、区人民武装部视震情,根据指挥部要求,安排和布置兵力,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统计和评估灾害损失。
区科技局(地震局)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地震灾情的调查评估,及时上报地震灾情现场调查、初步评估结果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总评估结果;及时汇总上报新了解到的灾情。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企业发展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抽调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各1-2名,赴重点企业和重要项目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及时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灾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及驻区的其他保险机构组织灾区所有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并将有关情况报指挥部。
区农林局派出人员到灾区调查农村生产和生活设施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1)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依据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及时协调崂山广电中心等部门加强宣传,制止地震谣言的传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震情、灾情由省级以上部门统一发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对申请来区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在征得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区政府办、区科技局(地震局)汇总、核实、评估、报告灾情;震情、灾情统一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地震灾害损失须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地震局报省政府和国家地震局;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区教体局做好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应急结束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办公室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区抗震救灾总指挥批准后,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后期处置
(1)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区政府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
(3)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列入灾区的重建规划。
(二)临震应急
1、预案启动
当我区接到临震预报,指挥部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指挥部各小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2、有关部门应急准备
(1)区科技局(地震局)加强预报区震情监视与观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做好震灾快速评估准备。街道要加强地震观测点的管理,保证异常信息的及时上报;
(2)驻区各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前期准备工作;
(3)建设、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电力、安监、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对预报区内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4)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电台、电视台、金融等重要部门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安力量加强大型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宣传和科技部门在预报区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
(6)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3、应急结束
(1)若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转入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2)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由原发布机构撤销后,二级(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撤销后,结束本级应急程序。
(三)有感地震
1、预案启动
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组和宣传报道组等三个组应急。
2、监测预报与宣传
(1)区科技局(地震局)在发生有感地震或接到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的第一时间,立即通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震情监测和宣传报道组长;
(2)必要时,上述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并通知震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了解震感情况后,立即启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地震社会影响调查;
(5)监测预报组迅速判断地震三要素,进行紧急会商,尽快判断震情趋势;立即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和社会影响调查;
(6)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若无更大地震发生时,向社会发布震后震情趋势判断信息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公告,同时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应急结束
经会商判断可能发生更大的地震时,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部转入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
经省、市以上地震部门判断地震趋势减弱,或经地震会商可结束应急程序时,本应急响应程序相应结束。
(四)地震谣传
发生地震谣传时,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组和宣传报道组三个组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
1、区科技局(地震局)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专业技术教材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2、利用《崂山区政务信息网》宣传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报道本区防震减灾工作动态;开展面对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地震灾害教育信息服务。
(二)培训
1、公职人员的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公职人员加强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学习。将突发地震灾害预防、应急指挥、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能力。
2、专业人员的培训
区红十字会、区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志愿者救灾应急常规培训工作。
3、其他人员的培训
区科技局(地震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学校、街道(乡镇)社区、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企业,提供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演习
1、指挥部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本区域内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应急预案的管理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2、应急预案的修订
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3)抗震救灾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认为需要进行修订。
(二)奖励与责任
1、奖励
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处罚
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2)不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7)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8)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9)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10)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11)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三)其他
1、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崂山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崂政发〔2003〕216号)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