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爱青岛 2018-04-12 16:25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市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6月12日区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市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南政办发〔2009〕2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青岛市市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目的
  1. 2制定依据
  1.3 分级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处置分工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处理
  4.3应急处置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和总结
  5.5 公众心理干预
  5.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财力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研发保障
  6.11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考核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9. 附件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目的
  1.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宜业宜居幸福市南区的总体目标,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促进市南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2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通过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实现以下目的:
  (1)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管理机构,优化应急资源配置,完善突发事件的应对体制和机制;
  (2)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3)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责任到人和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4)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指导辖区各类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系统防范、科学决策、正确处置和高效快捷,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1.3 分级分类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健康、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3.2 按照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 (特别重大)、Ⅱ级 (重大)、Ⅲ级 (较大)、Ⅳ级 (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市南区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或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市南区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统一领导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市南区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经济以及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1.3.3 市南区突发事件的特点
  人为因素突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火灾等事故灾难时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偶有发生。
  自然因素多样。既包括台风、浓雾、冰雪、强降雨等气象灾害,还有生态环境灾害、地震灾害等。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延伸性、交叉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较大。市南区有较多的中央、省驻青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境外驻青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较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南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及发生在市南行政区划范围以外、但可能对市南区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区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人员伤亡。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公众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强化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和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指挥,分组负责。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区域突发事件的基本指挥主体,各专业部门是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力量。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跟踪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着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发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突发事件分应急预案:是由各街道办事处为应对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突发事件分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社区、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
  1.6.1 预案制定
  各街道办事处、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在制定各突发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照全区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善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
  1.6.2 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区政府应急办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审查并备案。
  1.6.3 应急预案修订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情况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1.6.4 应急预案公布
  区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区政府研究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公布。专项应急预案经过区政府研究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外公布;分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研究公布,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设立市南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市南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区政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
  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指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市、省部委办局及驻区部队等有关方面的关系;
  (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政府部门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
  (6)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 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为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
  区政府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
  (2)执行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3)定期组织修订市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办事处、部门(单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4)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
  2.1.4 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中心设在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现有技术平台为基础,整合全区的信息资源,建设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指挥平台。
  2.1.5 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
  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市南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公共安全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6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7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应急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承担,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和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街道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修订本辖区内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建立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履行值守应急和应急响应职责;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震、防灾、减灾、抢险救灾等工作。
  2.2 处置分工
  2.2.1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2 应急联动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与驻青部队、中央和省市驻青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2.3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卫生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公安市南分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突发事件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3. 监测与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3.1.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风险隐患数据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所属地区、部门、系统造成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将预测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
  3.1.3 区政府应急办在接到涉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专项指挥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2.2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按照《青岛市市南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青南政办发﹝2011﹞62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
  3.2.4 预警信息发布后,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按照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5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6 区政府应急办有权依据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区政府应急办报请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区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并成立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向分管区领导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区主要领导或区分管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整个事件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处置。
  4.2  信息报告
  4.2.1 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在40分钟内上报信息。区政府应急办应将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按规定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4.2.2 各单位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危害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区政府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调度指挥,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3.2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迅速上报市政府应急办,请求上级支援,并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3.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街道、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事发地街道、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应急办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市驻区单位与有关企业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区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或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需要多个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4.3.4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次生(衍生)灾害损失预防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干预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开发建设、城管、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伤亡人员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商务、物价、国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街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通信管理、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统战、台办、公安、商务和区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信访、金融、宣传、环保、卫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街道、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驻区部队和市武警支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5 区域合作
  区政府加强与毗邻区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危害因素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应急办报请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预案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件损失情况、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紧急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依据评估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或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2.2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动员机制,发动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5.4.1 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5.4.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5.4.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5.4.4 区政府应急办应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区政府报告。
  5.5  公众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5.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城市信息系统资源,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在应急状态下的指挥信息实时传输以及辅助决策功能,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
  6.1.2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建设区应急指挥平台,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区共享的专项和基础应急平台,并确保动态更新。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各相关部门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 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应急队伍组成
  (1)专业应急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人民解放军驻青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公安、交警、卫生、城市管理、环保、安全监管、人防、地震、森林、建设等部门和行业组成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2)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便在第一时间参与协同救援,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失。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2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骨干和专业队伍为主体、专兼职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警市南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公安市南分局负责维护现场周边治安秩序。
  6.4.2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区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卫生局、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区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南分局等单位积极配合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5.3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网络、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保障
  6.6.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治安保障,必要时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由公安市南分局负责,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6.3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办理。
  6.7 物资保障
  6.7.1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储存、调拨体系和实施方案。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应合理规划、建设指挥处置物资器材仓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保障指挥、处置需求。
  6.7.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应急救援物资调剂供应的机制,以备本地区应急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由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卫生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6.8 财力保障
  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在公共财政预算中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
  6.8.2 发生突发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8.5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 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9.2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6.10 技术研发保障
  在区应急平台总体框架下,由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电政办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依托驻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重点加强各类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用系统研发工作,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监测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和能力。
  6.11 法制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行紧急状态期间,有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上级发布的紧急决定和命令依法履行有关义务。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区教育局和区属各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区宣传部门应协调相关媒介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
  7.2.1 公职人员的培训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把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主要内容,对公职人员进行培训。
  7.2.2 专业人员的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常规培训工作。
  7.2.3 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练
  7.3.1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预案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7.3.2 区各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单位和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分项演练。
  7.3.3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4 考核奖惩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市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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