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爱青岛 2018-04-24 16:09

  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9月1日印发的《市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市北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21日

  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1.2制定依据1.3分级分类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处置分工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3.3预警级别及分布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处理4.3应急处置4.4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5.4调查评估和总结5.5公众心理干预5.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物资保障

  6.9财力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研发保障

  6.12法制保障7.宣传教育、演练

  7.1宣传教育7.2演练8.附则

  8.1预案管理8.2预案实施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国际化高品质特色城区的总体目标,积极防范、及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1.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城市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主要实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理顺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实现系统防范、科学决策、正确处置和高效快捷。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1.3分级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1.3.2我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共4大类15分类33种(见下表)。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北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由市北区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伤亡。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基本指挥主体,各专业部门是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力量。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着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发挥驻青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情况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市北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单位,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副主任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指导青岛市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整合全区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其机制;

  指挥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市、省、国家部委、驻区部队等有关方面的关系;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市、省、国家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

  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称“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定期组织修订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指导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2.1.4区应急委下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公安市北分局、公安四方分局。

  主要职责:

  实现“110、119、122”应急接警电话“三台合一”,统一接警号码为110,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公众报警;

  按照“统一接警、分类出警、联动处置”的原则,负责协调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向区应急办报告,由区应急办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

  以现有技术平台为基础,整合全区的信息资源,建设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为处置突发性事件提供指挥平台。

  2.1.5区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

  跟踪国内外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加强沟通与联系,为市北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区应急委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参与应急预案的修编、修订和评审工作。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演练评估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2.1.6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7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2处置分工

  2.2.1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2突发事件专项预案规定的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3.监测、预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监测

  3.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性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3.1.2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所属地区、部门、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专项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应急办。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应急办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及各相关部门。

  3.2预警

  3.2.1区应急办全面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分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预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区应急办。 3.2.3区应急办在接到涉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专项指挥部及部门。

  3.3预警级别及分布

  3.3.1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3.2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或分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3.3预警级别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分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办,需经区应急委批准。

  3.3.4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突发性事件的预警信息,需经区应急委批准,由区应急办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3.5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按照预警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3.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7区应急办有权依据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作出适当调整。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公共管理指挥中心、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办同意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报告。区应急委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公共管理指挥中心、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区应急委分管区领导和区应急办报告。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区应急委分管区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区应急办报告。整个事件由区相关部门全权负责处置。

  4.2信息处理

  4.2.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应急办应将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2各部门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

  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4.3.2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区相关部门的建议,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区应急委审议决定。

  4.3.3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区应急委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协助。需要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协调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与省驻青单位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及时、准确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需要区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3.4应急联动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气象海域陆域水文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组、特种应急组、综合组。

  4.4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危害因素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区政府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宣布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评估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区应急办。

  5.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的,区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5.4.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区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4.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5.5公众心理干预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5.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信息、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公共预警系统、地震预测预警系统、突发卫生事件指挥系统等。

  6.2通信保障

  6.2.1区应急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市北区电子政务专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区的多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安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2.2区应急办负责整合全区已建或在建的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3.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办可直接调用。 6.3.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确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准确高效。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应急队伍组成

  (1)人民解放军驻区部队、武警、公安和预备役民兵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2)交通、医疗急救、市政公用、人防、地震、防汛、消防、卫生、林业、建筑工程等部门和行业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3)工厂企业专兼职队伍,志愿者和职工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便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性事件的损失。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4.2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4.3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由市北交警大队、四方交警大队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6.5.2建立与铁路、海事和民航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实施救护。各急救中心和区红十字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区卫生局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发区域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区卫生局会同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发区域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卫生安全情况。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区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网络、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应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公安市北分局、公安四方分局负责,驻区有关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物资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办理。

  6.8物资保障

  6.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6.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我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由区发改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卫生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6.8.4区发改局、工商市北分局、工商四方分局等部门要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有关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6.9财力保障

  6.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区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9.2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并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9.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应急资金,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9.4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9.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6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办审批。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各相关部门依据城区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0.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6.11技术研发保障

  由区科技局负责,依托驻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测、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与能力。

  6.12法制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依法制定本区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7.宣传教育、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区教体局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演练

  7.2.1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2.2区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分项演练。 7.2.3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应急办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审查并备案。

  8.1.2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8.1.3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区应急办备案。 8.1.4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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