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7-17
编号:青政办字〔2015〕5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9月7日印发的《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5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事件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搜救中心7
2.2市搜救中心办公室8
2.3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9
2.4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及其主要职责12
3.监测预测12
3.1预防12
3.2监测12
3.3预测13
4.预警13
4.1预警分级13
4.2预警发布16
4.3预警响应16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7
5.信息报告18
6.应急处置19
6.1先期处置19
6.2分级响应19
6.3指挥与协调20
6.4现场指挥部21
6.5应急处置措施23
6.6扩大响应25
6.7应急联动25
6.8社会动员25
6.9应急结束26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7
8.恢复与重建27
8.1善后处置27
8.2社会救助28
8.3总结评估28
9.应急保障29
9.1队伍保障29
9.2通信保障29
9.3交通运输保障30
9.4治安保障30
9.5卫生保障30
9.6经费保障30
10.宣教培训与演练30
10.1宣教培训30
10.2演练31
11.责任追究31
12.附则32
12.1预案制定32
12.2预案修订32
12.3预案实施32
13.附件32
13.1市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32
13.2解释3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合理使用海上搜救应急资源,科学、迅速、有序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青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防救结合,科学决策;依法规范,资源整合。
1.5风险评估
造成海上突发事件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大风、大浪、雾、风暴潮等气象灾害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碰撞、触礁、火灾、沉没等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船舶保安事件、恐怖袭击等。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由低到高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4个级别。
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一般的海上突发事件。
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较大的海上突发事件。
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海上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海上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市政府设立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作为全市海上搜救的指挥机构,市搜救中心在业务上受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2.1市搜救中心
市搜救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青岛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口岸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海警青岛支队、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青岛海事局、驻青口岸查验部门、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沿海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搜救中心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人员搜寻救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船舶保安事件报警接收及联络等工作;协调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赶赴指定区域参加搜救行动;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编制海上搜救经费预算,管理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负责海上事故预防、海上安全知识和海上搜救工作宣传;负责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对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市级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搜救中心办公室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青岛海事局,主任由青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青岛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搜救中心工作安排;负责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搜救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海上搜救应急事件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应急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市委台办:负责协助处置遇险的台湾地区登记船舶和台胞有关事务,协助海上获救台胞返回、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对获救人员进行临时安置,接收分配和发放救灾款物,协助做好海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伤残、牺牲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提供搜救应急行动财务保障。
(6)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涉海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7)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8)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救助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渔业船舶参加搜救应急行动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物资支持。
(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开展现场医学救治,指定医疗机构移送和收治伤员。
(10)市环保局:负责相关海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陆域岸线和大气污染应急处置的协调、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调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1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12)市旅游局:协助做好遇险船舶所载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3)市政府外办:负责协助联络遇险的外籍船舶及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港、澳特区政府驻京机构。
(14)市政府口岸办:负责组织、协调口岸查验部门为有关遇险船舶、人员或参与搜救应急行动的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提供便利条件,优先出入口岸。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近海天气预报,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支持。
(16)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及手机定位技术支持。
(17)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提供海洋环境监测、海况等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漂移预测技术支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18)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海警青岛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舰艇等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9)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
(20)青岛海事局:承担市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救助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行动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21)驻青口岸查验单位: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船艇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优先为海上遇险船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22)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市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为获救船舶提供适当泊位靠泊和货物装卸,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人员救助工作。
(23)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为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航空器提供后勤保障便利。
(24)沿海区(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市)海上搜救应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岸线离岸5海里以内海域以及本区(市)所辖船舶、人员的海上搜救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加、支援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设立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做好海上安全宣传和海上事故预防工作。
2.4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及其主要职责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由专业救助力量、公务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军队救助力量等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职责: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市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海上风险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区(市)政府、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配合,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设备监控、船舶报告、海上遇险报警专线电话(12395)接听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海洋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3预测
市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历年海上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以及监测情况等,对海上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周边海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辖区海上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由低到高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信息: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长江口以北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市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信息: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至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其他可能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信息: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至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信息: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搜救中心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也可通过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如:VHF、DSC、AIS)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有关部门领导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加强信息监控、收集、评估。
(2)按照单位职能、管辖海域,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海上作业单位、船舶和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入应急值班岗位。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对预警预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若黄色预警来自热带气旋、冷空气、海啸或海上事故灾难的影响,还需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入应急值班岗位,现场管理部门全员应急在岗值班。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3)在2小时内将本单位预警预防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搜救中心办公室。
(4)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应急值班岗位。
(2)现场检查重点风险区域、风险源等,确保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安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及时掌握现场信息。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当海上大风、风暴潮、雾等气象海况风险减弱到低于蓝色预警标准时,预警自动解除。
5.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船舶、设施、人员或发现遇险事故、收到求救信号的船舶、设施、人员立即通过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或电话向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或沿海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其他接报的沿海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也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在1小时内向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搜救中心领导、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
市搜救中心海上遇险报警专线电话:12395。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船舶、设施应及时发出报告或遇险信号,事发单位、船舶、设施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抢险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先期处置,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减少损失。
(2)沿海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先期处置:相关沿海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向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6.2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按职能、管辖范围由相关沿海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和动员事发单位、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或市搜救中心办公室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搜救中心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行协同处置,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决策、指令。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搜救中心总指挥批准启动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和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搜救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或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和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搜救中心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搜救中心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搜救中心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搜救中心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搜救中心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搜救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海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搜救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承担指挥职责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搜救中心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搜救中心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搜救力量的调度,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青岛海事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青岛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事发区(市)政府、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海警青岛支队等单位和应急救助力量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援。
(4)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环保、海洋工程、气象、海上救生、救助打捞、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专家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搜救中心提出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必要时,市搜救中心可商请航海学会、船级社、航海院校等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区(市)政府、市搜救中心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事故调查组:因船舶、设施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事部门牵头;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洋渔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
(7)善后处理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各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有关区(市)政府、相关保险机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等组成,根据职责分别负责获救及伤亡人员的安抚、抚恤和救济等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6.5.1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措施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6.5.2警戒与管制
(1)青岛海事局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2)海警、公安分别实施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落实公共安全、财产保护的措施。
6.5.3应急通信
市通信管理局、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范围提供电信应急通信、手机定位、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渔业船舶遇险应急通信等应急通信技术支持。
6.5.4监测与评估
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对突发事件周边海域船舶交通流、密集区、气象、海况等实施监测与评估,并将监测的情况和评估的结果及时报送市搜救中心,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6.5.5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6.5.6安全防护
(1)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2)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现场指挥人员或救助力量的指挥。
6.5.7效果评估与方案调整
市搜救中心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
6.6扩大响应
如果海上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搜救中心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搜救中心与周边沿海市搜救中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的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搜救中心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6.9.1决定权
一般及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决定;重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搜救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上级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市搜救中心提出建议,上级搜救中心决定。
6.9.2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因气象、海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搜救行动。
中断条件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行动。
6.9.3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应急行动可以宣布终止: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4)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已获得成功。
6.9.4决定海上应急行动中断或者终止后,市搜救中心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和个人。
未经市搜救中心同意,参与搜救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单位和个人等应急救助力量不得擅自退出搜救应急行动,但上述应急救助力量在自身安全受到恶劣气象海况的威胁、补给需要、人员换休需要以及其他事关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报告市搜救中心后可以暂时退出应急行动,上述情况消除后应继续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搜救中心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搜救中心组织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搜救中心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8.1.1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获救伤员的紧急医疗处置;获救伤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雇主、家属负责获救伤员的后续医疗。
8.1.2获救人员的安置
获救人员的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由获救人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雇主、家属负责,必要时由民政部门协助处置;香港、澳门特区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市政府外办协助联络港、澳特区政府驻京办及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获救台胞由市委台办协助联络处理。
8.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各级民政部门协助死亡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或船舶公司及其代理人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8.2社会救助
对受害特困群众的社会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8.3总结评估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搜救中心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织对本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1)案例社会影响重大。
(2)案例具有代表性。
(3)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4)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5)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的。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和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的专业救助力量,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艇、航空器、海上设施等公务救助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等社会救助力量,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海警青岛支队所属的救助力量等。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市搜救中心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市搜救中心鼓励社会救助力量积极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组建海上搜救志愿船队伍。
9.2通信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3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
(2)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9.4治安保障
公安、海警应建立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9.5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应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和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
9.6经费保障
9.6.1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9.6.2市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10.宣教培训与演练
10.1宣教培训
10.1.1公众信息交流
(1)市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新闻媒体应当按规定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0.1.2培训
(1)市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应协助对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
(3)被指定为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10.2演练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搜救中心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青岛海事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沿海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13.1市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
北界线:36°31′49.74″N/121°02′52.64″E、36°12′46.32″N/121°23′37.18″E、36°19′25.33″N/121°34′19.98″E和36°34′00″N/121°30′27.35″E顺序连结并沿36°34′00″纬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35°35′37.743″N/119°38′15.161″E、35°35′08.741″N/119°39′35.463″E、35°34′07.118″N/119°41′51.888″E、35°27′11.532″N/119°50′37.640″E顺序连结并沿35°27′11.532″N纬线向正东延伸。
13.2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VHF:甚高频无线电话。
(3)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DSC: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
201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