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北京交警将停止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并将严查未悬挂临时标识或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最高可罚款1000元。如果已线上申请临时标识但未能在5月前领取到临时标识,可以凭预约二维码上道路行驶,暂不处罚。
北京交管部门提示:
一是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办理期限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24时,未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均可按照相关流程到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
二是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
三是外埠电动自行车号牌、标识不能在本市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按本市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此外,对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且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因时间久远购车凭证或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丢失的,车主可持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到本市任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在《产品目录》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购车后15日内持相关手续去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领正式号牌。
申请临时标识应尽快领取
随着电动自行车上牌窗口关闭时间的临近,不少市民都扎堆儿去各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几乎都在加班加点为市民办理登记上牌,一些专门领取临时标识的站点每天的申领数量也都接近办理能力上限,对此,有不少市民担心,如果没能在5月1日前领取到过渡期临时标识怎么办?上路行驶是否会被处罚?
对此,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恕表示,为了方便市民出行,交管部门对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
此外,交管部门提示,外埠电动自行车号牌、标识不能在北京市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按北京市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
电动车号牌遗失可补领
交管部门介绍,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任选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持所有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号码、行驶证作废;属于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还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号码、行驶证作废。
已申领临时标识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损坏的,亦参考上述办理方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标识丢失补办手续要在5月1日之后才可办理。
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副所长王爱民介绍,办理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行驶证补换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补换领业务不收取工本费,在北京市各交通支(大)队20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均可进行办理。
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要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如果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述条例规定,将受到如下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