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山西省大同市一名女子因车祸身亡,但几经周折却无法找到死者家属的任何信息。找不到受益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就无法支付赔偿金。办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先行先试,推动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管理中心作为保管人替死者与车主、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代为保管赔偿金。日前,赔偿金已按协议进行了办理。
今年初,杜某驾驶车辆与一名人行道上的女子发生碰撞,该名女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承担主要责任,该名女子承担次要责任。今年4月,云冈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这名女子已经死亡3个多月,但始终无法联系到其家属。虽然肇事车已购买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但数额巨大的死亡赔偿金却因找不到受益人而一直未赔付。起初,云冈区检察院尝试由该区民政局代死亡女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因民政局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而未能办理。
此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翻阅了大量判例、法规,并前往兄弟单位了解相关办案经验。经了解,2012年5月成立的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管理中心负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职责,能否由他们代为维权?
据此,云冈区检察院向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管理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代死亡女子家属进行维权。管理中心接到建议后进行了研究,这是首次遇到此种情况,虽然管理中心对死亡赔偿金是否有保管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出于设立管理中心的目的考虑,该中心接受了云冈区检察院的建议。
在云冈区检察院的主持下,大同市矿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大同市检察院、杜某及其家属,就该案的赔偿标准进行协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杜某赔偿该名女子各项损失总计32万余元,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并说明此赔偿款为暂时赔偿,如日后查询到死亡女子为城镇居民或有被抚养人等情况,可启动二次赔偿,继续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不足部分由杜某支付。赔偿后,由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管理中心在丧葬费范围内负责处理死亡女子丧葬事宜,余款由管理中心代为保管,日后交与该名女子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