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办法防治自然灾害风险,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爱青岛 2019-10-22 10:31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草案会签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同时,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区划图。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同时,在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应当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更新天气、水文信息;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物品的进入。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未按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未按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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