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即墨区田横镇西百里村的丰山公路上,发生一了起交通事故,一名76岁的老人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由于天色昏暗视线不佳,又有一辆小客车和一辆小轿车经过事发路段,相继碾轧被撞老人,致老人当场死亡。
记者从即墨交警大队了解到,目前,三名涉嫌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已被拘留。
经查询,民警分别确认了这三辆车的驾驶员信息:鲁B3××U9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车某(男,39岁,即墨区人)、鲁B0××C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纪某(男,46岁,即墨区人)、鲁B0××0G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刘某(男,44岁,黑龙江省汤原县人)。
办案民警立刻与该三车驾驶员进行联系。
10月31日下午,纪某迫于压力投案;11月4日,刘某投案;11月5日,车某投案。
经查,10日30日17时40分许,车某驾车沿丰山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KM+700M路段处将步行在前的孙某撞到在地,后又被纪某和刘某分别驾车将其碾轧,最终造成孙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三车驾驶员现场驾车逃逸。
11月5日下午,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车某、纪某、刘某被依法拘留。
一条生命离开人世,
3人面临法律的严惩,
一起交通事故,因为逃逸,
造成了4家人的悲剧!
在这里,学会应急提示大家:
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走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教训惨痛
但一句“罪有应得”或许并不过分
如果撞人后能停下来救治伤者
悲剧也许不会发生
3名逃逸者自己选择了最坏的结果
法律的惩罚无人可替
这是可以选择的善恶
那么接下来这起惨剧
有时候还真是逃无可逃
因此更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