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校园应该是他们无忧无虑学习成长的地方,但6月2日,西安第六十七中校园里却发生这样一个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小学生在上厕所的路上被撞身亡。
据当地警方通报,6月2日,警方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为洽谈校园修缮业务,肇事人李某驾驶某品牌小型越野客车进入校园。当日上午10时02分左右,李某驾车离开,因车辆启动操作不当导致失控,将一名正在经过的小学生撞倒。
被撞者为该校一年级小学生,当时正值课间,在去厕所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后,学校立即拨打120,但因伤势严重,被撞学生抢救无效死亡。
在为被撞学生和其家庭感到痛心的同时,我们也要反思这起事件背后的责任承担。
首先是肇事司机的责任。肇事司机在校园内行驶,姑且不论有无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法规,行驶时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导致发生严重侵权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者是学校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起交通事故中,学校未对校内行驶车辆尽到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安全无小事,万一出现事故,就会是整个家庭的悲剧。孩子是家庭和民族未来,他们具有无限的可能性,维护校园安全、给孩子一个安全的环境,才能让他们安心安全地去创造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