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
6月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次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库区域,爆炸气体为液化石油气。
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 A、B 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 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未有效开展燃气设施检修维护工作,致使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未得到维护保养;未严格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未及时有效排查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本部门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未组织开展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及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全面负责B班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当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辞职)。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8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1月23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何志文,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板桥液化气站日常工作。未组织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京日东大公司签订供气合同,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非法购买二甲醚401.38吨,充装至液化石油气瓶内进行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吴建新,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向京日东大公15司供应配送液化石油气。未开展针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向京日东大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达380349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何世美,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将二甲醚充装至京日东大公司等客户液化石油气瓶内,销售金额达380349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